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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夥創業,經營不善欲結束之結束後資產及債務處理

  • 龍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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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11-11-25 17:30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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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四個合夥人經營店面,其中一人代表為負責人。

    經營兩年多後,虧損一百多萬。

    一直都由其中一個股東負擔債務。

    想結束營業,將店面結束或轉讓。

    請問,

    1.如何以正確法律行為將債務由四個人平均分擔。

    2.一位合夥人不願出面協調如何讓結束營業之目的完成。

     

    以上含諸多細節,懇請協助,以便之後明瞭該如何執行,且需要了解找何種律師,以便能用適當民事法或公司法之類做訴訟。

     

    很可能需要用到強制執行之部分,因合夥人之一很可能拒絕出面履行業義務

  • 曹尚仁 (曹律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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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11-12-30 13:37 最後編輯日期:111-12-30 13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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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師評價:13850 │ 律師證號:99臺檢證字第8728號
  • 您好,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:

    1、如果1位拒絕處理的合夥人沒有正當理由,則其他3位合夥人可以將其開除。

    2、開除之後剩下的3位合夥人就可以解散合夥。

    3、如果沒有成立公司,無法適用公司法,主要就是用合夥關係求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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